各位同学:
为维护在院学生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,加强研究院公共资产的管理,提高公共物资的使用效益,特通知如下:
严禁未经院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许可擅自挪用、占用院公共资产(含固定资产及其他公共资产)或借用后不按时归还,依照《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:库存固定资产未经使用管理员同意,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,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,如有违反者,将视情况,给予全院通告、通告学院、警告、严重警告等处分。
天津大学青岛海洋技术研究院党群与学生工作部
2019年6月12日